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6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6时许,毛某某在家中吃饭时饮酒。20时许,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号的灰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古柴公路向古城街方向行驶。20时34分,毛某某驾车行至宜良县古柴公路0公里8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采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毛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毛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
经鉴定,毛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8.9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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