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罗县龙溪街道沿龙桥大道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溪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毛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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