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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攀枝花市东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由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新农村往东区瓜子坪青年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密地医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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