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42分许,毛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人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公园西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抓获经过、身份证明;4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