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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乡**村**号,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4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街交叉路口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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