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岑巩县**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持C1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KU****号小型轿车从岑巩县新兴高速路口往岑巩县新兴大园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岑巩县新兴贵阳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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