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岳阳楼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毛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本市区107国道匝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岳阳大道居然之家路口时,被值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mg/lOOmL。
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_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