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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粤L6****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惠民大道金石一路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酒后驾驶违法及其他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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