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号(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未携带行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2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罚款1530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A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15省道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公铁大桥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100ml。后经抽血检测,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9/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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