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市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1时许,毛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A***9号两轮摩托车从民乐县北苑小区出发行驶至永鑫十字,被民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毛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毛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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