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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78********,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道**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高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村路与西华大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依法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毛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3.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毛某某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中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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