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济宁市任城区**馆科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54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西20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浓度为114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99.1mg/100ml。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被现场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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