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3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社区郑二村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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