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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9********,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三里乡三里坝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自2020年3月8日至4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自2020年5月19日至6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浙J****0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沿三里乡保靖街自三里集镇方向往三里乡政府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三里乡集镇万可乐购超市门前路段时发生自摔。经鉴定,毛某某血样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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