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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现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5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重兴南街德信小区往黄石镇定庄村方向行驶,途经荔城交警三中队门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平均值为111.36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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