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HJ****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宾港北路塔底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2021年1月12日,本院告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