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6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8********,汉族,中专,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龙木远,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交我院办理,我院于次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C****8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百花大道往改茶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桥立交桥80米处(百花大道往改茶大道匝道)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8月24日22时8分,执勤民警对毛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便将毛某某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抽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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