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社区**村**组,于2020年6月3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毛某某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于21时32分在镇远县盘龙街1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对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