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38********,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乡**村**组,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平塘县中山路**门口与刘某某驾驶的贵JD*****号小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负次要责任。交通警察依法将毛某某带至平塘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毛某某系初犯、偶犯。作案时已满82岁,属于已满75岁老年人犯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定为坦白。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