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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山东省高密市,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高密市**街**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甲酒后驾驶鲁******的小型普通客车预驶入G18荣乌高速,在312KM莱州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遂民警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6月11日,经鉴定,当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血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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