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J****小型轿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南湖公园红绿灯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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