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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J****小型轿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南湖公园红绿灯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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