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21时35分许, 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与和悦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民警遂将毛某某带至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毛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46.1mg/100ml,毛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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