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号区**栋**单元**楼**室,农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甲醉酒后驾驶甘C*****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金昌市金川区重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春路与重庆路什字附近时,被路检路查执勤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毛某甲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的供述;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毛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