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3********,汉族,大专毕业,住登封市阳城工业区**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7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登封市伯爵KTV与朋友饮酒,7月3日13时许,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滨河路、南二环、南一环、G207国道、大禹路行驶至精武院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0.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
2、 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
3、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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