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银区**村门前道路由北向南驶至至**街**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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