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47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持C1E证驾驶无号牌红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从彭祖广场沿滨江路岷江一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渡江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挡获,发现毛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将毛某某带到彭山区人民医院抽血送司法鉴定。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毛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系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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