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4********,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十里**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22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蒙自市朝阳路淡水路口时,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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