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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村**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21时许,行驶至麻城市中馆驿镇神龙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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