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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昭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利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8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2019年10月3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利州区老城因与朱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引发冲突被殴打致轻伤。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以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此案移送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毛某某认为办案部门工作不力,致使自己的诉求长期未得到解决。2019年6月25日,毛某某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大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顶在工作人员穆某某的脖子上,要求检察院对他被打一事给个说法,后经该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劝说,毛某某自动将水果刀从穆某某的脖子上放下。随后被前来出警的东坝派出所民警带离。此后,毛某某因自己的诉讼未能解决,多次拨打110报警平台及办案民警岳某某的手机,通话时有威胁的语言。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委托广元经纬司法鉴定所对毛某某的精神状态及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毛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2.被鉴定人毛某某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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