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艳丽。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回家途中,在途径**嘉园大门口时,不走行人通道,而从车辆收费通道行走,因拦车横杆没有自动升起,被不起诉人毛某便用手将拦车横杆抬起,门卫工作人员劝其回家,被不起诉人毛某以拦车横杆不升起阻挡其回家道路为由,长时间在门口采取辱骂工作人员、摔扔门口设施、阻拦通行车辆、躺卧通道等方式寻衅滋事。
2、2018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经过**嘉园收费岗亭时出言辱骂岗亭工作人员杨某某,并用身体将收费岗亭门强行夯开,出手殴打杨某某未遂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警察喝酒等虚假警情,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无理纠缠、谩骂出警民警,被传唤至派出所后长时间侮辱、恐吓出警民警。
3、2019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毛某在珍爱网直播时播放哀乐,并随意播放国歌,且恶意评论国家领导人及党政机关,言词恶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案情,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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