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3********,汉族,文盲,群众,无业,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庄**村(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庄**村)。2019年1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11日至1月27日期间,临沂市罗庄区罗韵榴香府项目工地派工程车向外运送土方,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留邻庄多名村民以施工工地的沙系村民所用,罗韵榴香府项目工地不得卖沙、征地未赔偿、车辆夜间扰民为由,采用人员聚众围堵、生火,三轮车、电动车、木棍等杂物堵路的手段围堵罗韵榴香府项目工地大门及进出口道路,不让施工车辆通行,致使工地停工,在民警多次出警制止后仍不停止围堵。2019年1月27日,在罗韵榴香府项目工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黄某某、卞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抓获归案。在2019年1月11日至1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参与围堵3次,黄某某参与围堵2次,刘某某参与围堵3次,卞某某参与围堵2次,朱某某参与围堵2次。本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本案中,是谁负责组织、具体分工等事实无法查清,五名被不起诉人在此次参与围堵中的地位、作用不清,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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