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一QQ兼职群内看见一名陌生男子(身份信息未明确)发布的招聘信息(有偿提供本人银行卡给对方使用),毛某某先后在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铜锣湾巷一奶茶吧内、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桥西酒吧内、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一奶茶吧内,毛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71100********,户名:毛某某)、一张中国招商银行储蓄卡(卡号:62148389********,户名:毛某某)、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卡号:62320828000********,户名:毛某某)提供给该陌生男子使用(未贩卖),毛某某从中获利600元。经查,毛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尾号****)被用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苏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简阳市张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转移账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496065元。该张招商银行卡(尾号****)被用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吴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郑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贵州省威宁县李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转移账款,金额共计395176.66元。该张中国银行卡(尾号****)被用于“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颜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沈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叶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何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湖南省会同县陈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山西省万荣县张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付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中山市李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张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梁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湖北省广水市方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转移账款,金额共计703794元。
案发后,2020年10月21日,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毛某某非法获利的600元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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