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始,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经周某某指使(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村**房内通过罗某某(另案处理)收购、测试电话后,再按周某某的指使将电话卡邮寄给他人从事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5月18日,毛某某欲将电话邮寄至云南省,但因故被退回至***区**路**号,5月22日毛某某到上述地点取回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毛某某邮寄的包裹内查获215张电话卡,后从毛某某的租房内查获66张电话卡。毛某某获利共计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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