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镇宁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杨某甲(另案处理)邀约李某某等人在望谟县**镇**村**塆**坪(地名)开设赌场3日,以“亢宝”(用硬币猜单双)的方式组织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张某甲、余某某、张某乙、班某某、韦某乙、黄某某、杨某戊等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参赌人员每日达20余人,抽头渔利2万余元。
望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李某某伙同韦某甲、毛某某、王某丙、杨某甲(另案处理)、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望谟县**镇**塆杨某甲家一处叫**坪的田内开设赌场,以“亢宝”的方式,组织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张某甲、余某某、黄某某等30余人次聚众赌博,赌场开设三天,参赌人员共计100余人次。赌场由杨某甲提供赌具,李某某负责弹宝,韦某甲、王某丙负责抽水,从赢家赢得赌资按5%比例抽头渔利, 李某某、韦某甲、毛某某、王某丙、贺某某、杨某甲非法获利8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后本院仍然认为证实毛某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赌场参赌人员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均相互矛盾,无法证实证言及供述之间的真实性,故望谟县公安局认定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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