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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强迫交易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渔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该支队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海警局(原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浙嵊渔运80****船在看管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的1591、1592海区时发现张某某的浙嵊渔****船在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所在小组分得的区域下网作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王某某、罗某某等人以捞走渔获物、阻拦下网、割砍网具等方式进行威胁、驱逐。经鉴定,张某某网具损失价值人民币1 00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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