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住湖北省咸丰县**镇**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城东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9日,毛某某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阡城北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修建石阡城北大道道路工程路基附属工程。期间,毛某某在石阡县工商银行为张某某等16名民工办理了工资卡,民工的工资金额由毛某某上报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阡城北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并由该项目部直接打款到民工工资卡上,后毛某某从民工工资卡上将民工工资取出挪作他用,并恶意拖欠张某某等16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6018.8元。2017年11月28日,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毛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毛某某支付张某某等16名民工工资,毛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民工工资。2017年12月18日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石阡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019年10月22日,毛某某将恶意拖欠的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6018.8元上交至石阡县公安局,石阡县公安局将该款支付给张某某等16名民工。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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