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柘城县**镇**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在柘城县毛庄红绿灯南边因过路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毛某某将吴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伤情构成致轻伤二级。
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吴某乙、毛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陈述;5、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一份;7现场勘验笔录一份;8、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投案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