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湖南省湘乡市桑梅路旺角清粥打牌娱乐时,双方因打牌而引发口角,陈某某用拳头殴打毛某某胸部几拳,两人相互用玻璃茶杯砸对方,导致陈某某头部、毛某某左眼眉骨处受伤。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受损伤为左颧弓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荷塘镇建胜村抓获被不起诉人毛某某。2021年2月5日,毛某某赔偿陈某某16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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