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渭源县**镇**村党支部书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渭源县**镇**村*社修路占用了被害人陈某某家耕地,赔偿事宜一直未解决。2020年9月16日10时许,陈某某去**镇**村村民委员会询问赔偿事宜,在村民委员会门口碰见村党支部书记毛某某,陈某某在询问被占耕地的赔偿事情时与毛某某发生争吵,后陈某某用手撕抓毛某某,被毛某某撕住推倒在水泥地上,致陈某某肋骨受伤住院治疗。经渭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毛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毛某某和陈某某自行和解,并赔偿陈某某65000元。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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