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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0194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住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8日、30日,在南山区松鹤小区F5号楼农村信用社门前,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先后三次刮划被害人王某某停在人行道的汽车,致使车损作价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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