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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温岭市松门镇洞下村书记,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4日至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和许某某(另案处理)、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江某某(已判决)商量好,将兴源公司的油泥、钢丝、泡沫、水泥块等混合物运至本市松门镇祥和小区西面的空地上进行填埋,其中油泥、钢丝、泡沫等混合物总计60余吨运往临海德长环保有限公司处置;水泥块总计110余吨堆放在兴源船厂。2018年5月16日经温岭市环境保护认定,沾染有废矿物油的介质与其他固废混合后均应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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