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号**组,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9年5月26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与同案人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刘某某要毛某甲帮他参加2019年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毛某甲同意后,刘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镇**市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报名后,2019年5月25日14时许,由毛某甲持伪造的身份证及准考证在常德技术学院考点10考场18号座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因监考老师核查身份证时发现无法识别,毛某甲被带离考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收条、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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