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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汉寿县**乡**村**组,现住汉寿县**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行为,2018年10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同案人魏某甲(已起诉)计划利用本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场地、赌博用具开设赌场,并通过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和同案人邱某某的介绍,聘请同案人苏某某(已起诉)作为荷官进行发牌,魏某甲支付给毛某某、邱某某、苏某某25%的提成,邀请魏某乙在现场帮忙照看场子、打招呼搞服务。5月13日赌场开始营业,当天获利18万元,魏某甲支付给毛某某等人分成4.6万元(其中0.1万元是给苏某某的路费);次日,赌场继续营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魏某甲、魏某乙、苏某某。经查,赌场于5月14日营利6.4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毛某某非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同案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毛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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