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党员,汨罗市××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现住汨罗市**路**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与朋友唐某某从本市张谷英KTV唱歌出来后,邀集KTV包厢内服务员卢某某、张某某一起到了云海K歌沐足洗脚。期间,张某某的男朋友杨某某赶来,与毛某某因言语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毛某某打了被害人杨某某头部、腰部数拳,造成杨某某L3、L4左侧横突骨折,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东茅岭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毛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住院病历、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潘某某、罗某某、郭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表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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