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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务工人员,家住高安市**街道****自然村**。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来到高安市**局后面的停车场,发现一辆棕白色的新世纪牌二轮电动车一直停放在停车场,见四下无人,就迅速将该辆电动车沿**大道推回家中藏匿;第二天,毛某某将该辆电动车推到高安街上进行了简单维修,后一直放在家中供自己使用。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该辆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61元。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后获得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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