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上午8时42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农村客运站原声带歌城大包间门口,发现一辆停放在该门口的蓝黑相间的电瓶车上有手机铃声在响,趁无人之机,从物品栏内盗窃华为Mate20Pro(128G+8G)手机一部。2019年9月32,经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929元。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收缴的手机已经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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