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镇**组**栋**楼**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大楼**楼电梯口处,趁被害人冯某某挤电梯不备之机,将冯某某放在裤子背后口袋的一部华为牌Mate9型手机盗走。后毛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盗窃得的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涉嫌盗窃罪。但鉴于毛某某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加之毛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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