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未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毛某某,次日黔西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系**县**高中**生,在黔西县**路**店打工。2021年2月4日上午8时许,毛某某上班途径文化路时发现被害人邓某某(生于2004年**月**日)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二轮电动车钥匙未抽离。当日13时许,毛某某将该车发动后骑车逃离现场。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4582元。
2021年2月5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向黔西县公安局报警。同月7日,黔西县公安局民警在黔西县**镇**街将毛某某抓获。次日,黔西县公安局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中的**学生,案发后其盗窃的摩托车已发还失主邓某某,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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