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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盗窃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伟业中央公园14号楼1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程某某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刀牌电动车价格为2400元整。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程某某3000元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其犯有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鉴于其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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