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20〕1号
毛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清平,民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乌东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收到卷宗2册。我院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9时许会东县公安局民警在会东县**乡**村村民毛**家房屋旁草丛中查获刘某某的疑似火药枪一支,毛某某受刘某某委托帮助刘某某藏匿枪支在自己家中,采取白天将枪支藏匿于房屋旁草丛中晚上拿回家中,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疑似枪支送检进行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藏匿枪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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